填补行业空白,规范行业乱象,由网众验房牵头发起的《网络预约验房服务规范》标准正式颁布实施!附规范内容

时间:发表于 2019-12-08 11:02

2019年7月17日,是验房行业值得纪念的一天,因为在这一天,网众验房国标立项专家评审会在北京召开,专家组全票通过《网络预约验房服务规范》标准。8月6日正式发布实施。
该标准将为验房服务提供方和消费者提供统一的准则和依据,引领验房服务行业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更好保障消费者利益。同时,通过高标准验房形成的倒逼效应,促进开发商树品牌、提标准、强质量,引领整个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

网络预约验房服务规范


前言:

本标准依据 T/CAS 1.1—2017 《团体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指南》编写。本标准起草单位:网众验房(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汇众三方(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交通技师学院、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成都)、四川省电子商务协会、成都市互联网协会。本标准起草人:凌元文、陈晓占、范祖坤、杨哲斌、熊阳、梁秋蓉、牟映璇、黄姝、万悦、万佳卓、王新宇。

本标准首次制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网络预约验房服务基本要求、服务流程及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网络预约清水房及精装房住宅套内验房服务,网络预约非住宅建筑套内查验服务可参考。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网络预约验房服务 internet house-acceptance service
网络预约验房服务经营者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网络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接受客户验房预约申请,并指定符合条件的验房师配备合格的验房器具上门开展房屋查验,出具验房报告的活动。


2.2网络预约验房服务经营者 internet house-acceptance service operator

从事网络预约验房服务经营活动的法人或法人组织。

2.3验房师 house inspector

经验房服务培训,具备验房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考核后并提供房屋查验服务的人员。


2.4订单 request

客户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向网络预约验房服务经营者提出的验房需求信息。
2.5派单 request designating

网络预约验房服务经营者接到订单后,根据客户需求,指派验房师提供验房服务的行为。


2.6清水房 primary decoration residence

俗称毛坯房,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并简单配备水、电等设施,在住宅交房后,由用户自行或委托进行再装饰。

2.7精装房 fitted out residence

也称全装饰住宅,即住宅交付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 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


3 基本要求

3.1 网络预约验房服务经营者

3.1.1 网络预约验房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a) 依法取得营业资质;
b) 具有开展业务的硬件设施及人员;
c) 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证)。

3.1.2 经营者应建立网络预约验房服务信息平台,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并保证平台运行安全、可靠


3.1.3 经营者应建立验房师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验房师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服务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3.1.4 经营者应建立考核制度,并对验房师进行考核评价。
3.1.5 经营者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客户。

3.2 验房师

3.2.1 验房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应接受验房服务培训并通过考核;
b) 应配证上岗,按经营者要求着装、文明用语。
3.2.2 验房师应接受经营者对其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指导。

3.3 信息管理

3.3.1 信息公示
经营者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a)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b) 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c) 消费者投诉渠道;
d) 服务项目、内容、流程、收费标准;
e)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3.3.2 信息安全

3.3.2.1 经营者应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和相关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包括验房师和客户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等。

3.3.2.2 经营者采集的个人信息及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不应用于网络预约验房服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应出售、提供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3.3.2.3 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时,应采取措施补救,告知相关信息主体,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4 网络预约验房服务流程及要求
4.1 服务流程


4.2 服务要求
4.2.1 接收订单

经营者应对客户的网络预约验房服务订单进行审核,订单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客户验房委托说明;

b) 房屋装修类型(清水房/精装房);

c) 验房时间;

d) 验房地点;

e) 验房订金;

f) 客户个性化需求;

g) 客户联系方式


4.2.2 派单

经营者接收订单后,将订单信息分派给相应验房师,并确保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验房师与实际上门服务的验房师一致。

4.2.3 接受派单

4.2.3.1 验房师接受派单后,经营者应通过网络预约平台将验房师的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信息发送给客户。

4.2.3.2 验房师应准备好验房所需器具及《房屋查验问题汇总表》(见附录 A)。

4.2.3.3 验房师应根据派单信息,携带工作证件按时抵达查验地点并向客户出示工作证件,并与客 户确定房屋查验项目、服务价格和计价方式,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开始查验服务。4.2.3.4 在查验过程中,客户临时提出要增加或减少服务内容的,按照实际产生的服务内容进行价格结算,并经客户签字确认。


4.2.4 房屋查验

4.2.4.1 房屋查验开始前,验房师应主动向客户介绍房屋查验项目、内容及方法;向客户展示《房 屋查验问题汇总表》,并解释其用途和作用。
4.2.4.2 查验内容、要求及方法参见附录 B。
4.2.4.3 应按约定查验内容,清晰填写《房屋查验问题汇总表》并经客户签字确认后规定上传归档。

4.2.5 价格结算

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向客户提供收费明细。

4.2.6 出具报告并交付

根据客户的要求,在验房结束后 48 小时内根据《房屋查验问题汇总表》所填内容,出具验房服务报告,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送达客户。

4.3 退款

客户已支付验房订金但未开展房屋查验服务的,可直接向支付平台提交退款申请,经营者应予以通过;若对退款事项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5 服务评价与改进

5.1.1 经营者应建立服务评价机制,收集、统计服务评价信息,并根据客户评价和反馈意见,不断改进验房服务。

5.1.2 经营者应及时跟踪国家、行业和地方对验房服务的相关要求,并做出相应调整。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房屋查验问题汇总表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房屋查验内容及方法

参考文献
[1]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查验标准
[2] 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5] 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6] JGJ/T 30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查验规范
[7] DG/TJ 08-2062-2017 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规范
[8] DBJ 51/ 015-2013 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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