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发表于 2019-12-08 11:02
前言: 本标准依据 T/CAS 1.1—2017 《团体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指南》编写。本标准起草单位:网众验房(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汇众三方(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交通技师学院、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成都)、四川省电子商务协会、成都市互联网协会。本标准起草人:凌元文、陈晓占、范祖坤、杨哲斌、熊阳、梁秋蓉、牟映璇、黄姝、万悦、万佳卓、王新宇。 本标准首次制定。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2网络预约验房服务经营者 internet house-acceptance service operator 经验房服务培训,具备验房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考核后并提供房屋查验服务的人员。 2.4订单 request 网络预约验房服务经营者接到订单后,根据客户需求,指派验房师提供验房服务的行为。 2.6清水房 primary decoration residence 也称全装饰住宅,即住宅交付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 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 3 基本要求 3.1.1 网络预约验房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3.1.3 经营者应建立验房师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验房师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服务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3.2 验房师 3.3 信息管理 3.3.2 信息安全 3.3.2.1 经营者应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和相关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包括验房师和客户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等。 3.3.2.3 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时,应采取措施补救,告知相关信息主体,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经营者应对客户的网络预约验房服务订单进行审核,订单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客户验房委托说明; b) 房屋装修类型(清水房/精装房); c) 验房时间; d) 验房地点; e) 验房订金; f) 客户个性化需求; g) 客户联系方式 4.2.2 派单 4.2.3.1 验房师接受派单后,经营者应通过网络预约平台将验房师的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信息发送给客户。 4.2.3.2 验房师应准备好验房所需器具及《房屋查验问题汇总表》(见附录 A)。 4.2.3.3 验房师应根据派单信息,携带工作证件按时抵达查验地点并向客户出示工作证件,并与客 户确定房屋查验项目、服务价格和计价方式,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开始查验服务。4.2.3.4 在查验过程中,客户临时提出要增加或减少服务内容的,按照实际产生的服务内容进行价格结算,并经客户签字确认。 4.2.4 房屋查验 4.2.5 价格结算 4.2.6 出具报告并交付 客户已支付验房订金但未开展房屋查验服务的,可直接向支付平台提交退款申请,经营者应予以通过;若对退款事项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5.1.1 经营者应建立服务评价机制,收集、统计服务评价信息,并根据客户评价和反馈意见,不断改进验房服务。 5.1.2 经营者应及时跟踪国家、行业和地方对验房服务的相关要求,并做出相应调整。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房屋查验问题汇总表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房屋查验内容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