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众验房分享:业主在哪些情况下可拒绝收房!

时间:发表于 2019-09-17 17:56

在“从学校出来,摸爬滚打六年节约得不行,东拼西凑才付了房子首款,本来想的买精装房省心,年底就能结婚,结果收的哪是房子,收的是烦心....”武汉群光上苑业主无奈说到,同时也这也是全国很多维权业主的无奈,

全国各地维权事件每天都在上演,虽诉求不一,形式各异,但业主初衷只有“放心收房,安心入住”,都真的很难!所以要找一个专业的验房机构为我们把把关,才能放心。

很多普通老百姓,几代人的积累基本上就是买一套住一辈子的房子,对于业主来说,既然选择了楼盘,一定是基于对开发商的信任,才会将自己大半辈子的经济积蓄交给卡发商,并且还会很骄傲的给身边的朋友、同学、同事及家人介绍自己买的楼盘。

但是现在,很多业主想说却说不出口。房屋质量问题严重、交房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承诺的配套实际没有兑现等等这些情况都让收房变成一种噩梦,业主、开发商也渐渐站到了对立面。业主作为弱势群体,通常只能妥协,很多业主不知道法律对业主的权益也有有保障,碰到这些情况,业主有权拒绝收房且责任在开发商!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买房人遇到下列十二种情形之一时可依法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未经竣工验收或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依据:购房合同以及《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

2、未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

3、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气条件"。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

4、不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5、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在买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未交房。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6、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7、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受人认可。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8、开发商随意设置交房前置条件(例如,在通知收房时,要求消费者预交物业管理费、强制收取代缴代收费用等)。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等;(但如果在购房合同中事先约定将购房者预交物业管理费或开发商代收代缴费用作为交房前置条件的,则从双方约定)。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0、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不含3% ),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11、经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2、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在一个企业想要发展的更好,口碑很重要!作为开发商,失去了业主的口碑,也就失去了生命力!也希望开发商能积极听取业主们的声音,满足业主们的基本诉求,承担该有的责任,让收房变得简单,更放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