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发表于 2018-09-14 18:03
一个新楼盘,交房的时候业主肯定要验房、收房。
但现实中很多收房的业主们都会发现,开发商会先要求业主们交完了各项税费,比如代缴契税(包括代办费)、公维等费用,以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之后,才能验房、收房。这本身就是一个“霸王”行为。
【京房字】从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正在市住建委官网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
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业主查验的前提条件!
这份《通知》中明确,北京的新建住宅实施交付使用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
这里所称的住宅,是指供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商品住房,回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以及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所称的交付使用前查验,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房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由开发商组织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的查验。
进行查验的房屋要具备两个条件:
1、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分户验收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也就是说,是经过了交付前由参与施工的各方进行的分户验收的房屋。
2、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有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也就是说,整个房屋建筑是完成了竣工的质量验收。
《通知》要求,开发商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相关查验工作。要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业主进行查验的日期、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等事项。
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业主查验的前提条件。
作为业主,则要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
如果业主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查验,开发商也要配合进行查验。
对于查验的时间,开发商与业主可以就查验的时间进行约定。
双方有约定的,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查验时间内查验完毕;
双方没有约定的,业主应当自查验之日起7日内查验完毕,并与开发商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如果业主查验有质量问题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一些业主会问,如果没有查出问题,那么签字交房之后,如果再出现问题怎么办?
这一点《通知》里也明确了,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哪个部位属于质量问题,还没有过保修期,那么开发商就应该负责维修的。
另外,对房屋质量查验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质量问题的,业主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该开发商的企业资质升级、相关项目的网签或参加政策性住房项目建设。